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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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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工作流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向矿山所在地旗县级自然资源局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绿色矿山评估遴选,申报材料清单如下:(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竣工验收材料;(三)截至申报绿色矿山之日前3年,如受到自然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林草等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应提供已整改到位的佐证材料;(四)矿山上一年度储量年度报告;(五)矿山企业绿色矿山自评报告、申请表;(六)矿山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七)宣传片、遥感影像、现场照片等相关影像资料。二、初审旗县级自然资源局收到矿山企业申报材料后,组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对矿山企业下列情况进行初审:(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照合法有效;(二)按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竣工验收;(三)按规定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足额缴存计提基金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治理计划》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四)截至申报绿色矿山之日前3年,未受到自然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有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罚已整改到位,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事故;(五)按要求进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未被列入异常名录,如被列入且处罚整改到位的须提供佐证材料;(六)矿山评估前1年内正常生产(即到评估前连续12个月及以上正常生产),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不少于3年;(七)矿山开采符合生态、环保、规划等各类差别化管控政策。初审通过的,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盟市自然资源局。三、评估审查公示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评估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对评估通过的矿山,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进行联合审定、开展实地核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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