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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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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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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reen ElectricityCertificate(GEC),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交易,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三条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核发统一、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负责绿证具体政策设计,制定核发交易相关规则,指导核发机构和交易机构开展具体工作。第五条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简称资质中心)具体负责绿证核发工作。第六条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配合做好绿证核发工作,为绿证核发、交易、应用等提供技术支撑。第七条绿证交易机构按相关规范要求负责各自绿证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组织开展绿证交易,并按要求将交易信息同步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第八条绿证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卖方为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买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买方和卖方应依照本规则合法合规参与绿证交易。第九条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按要求及时提供或核对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有效、准确无误。电网企业还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补贴项目绿证收益的补贴扣减。第三章绿证账户第十条交易主体应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建立唯一的实名绿证账户,用于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记载其持有的绿证情况。其中:卖方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后,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注册绿证账户,注册信息自动同步至各绿证交易平台。买方可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注册绿证账户,也可通过任一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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