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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末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原文如下:自治区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商规发〔2025)3号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部门、供销合作社: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2025年10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材料、废玻璃等。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对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便捷、规范、智能、高效的全链条回收利用体系。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再生资源回收意识,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第六条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鼓励对再生资源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循环利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以及企业和个人开展有关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第二章回收管理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各县级以上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核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后,通过自治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及时将备案信息共享给同级商务部门。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个体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