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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甘肃省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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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其中提到,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优先选取易接入、可调节能力强、市场潜力较好、技术成熟度高的区域、园区、企业实施可调节资源接入改造,分步实施虚拟电厂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逐步提升虚拟电厂聚合资源能力和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可靠性。根据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的类别,可分为“电源型”、“负荷型”和“混合型”。其中,“电源型”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仅为分布式电源,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对外整体呈发电特性:“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仅为可调负荷,包括工业企业、空调、电动汽车、铁塔基站、充换电设施、用户侧储能等,对外整体呈用电特性:“混合型”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包括分布式电源与可调负荷,其外部特性随内部发、用电资源运行情况不断变化。按照虚拟电厂运营商类型不同,对虚拟电厂运营商可参与市场交易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其中,“电源型”虚拟电厂运营商,初期仅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和需求响应市场,暂不参与电能量市场,待国家出台分布式电源市场化相关政策后另行确定:“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可参与市场交易类型与售电公司或电力批发用户一致:“混合型”虚拟电厂运营商,应参照“电源型”和“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类型分别建立发电交易单元和用电交易单元,按照交易单元分别参与各类市场交易,其中用电交易单元可参与市场交易类型与“负荷型”虚拟电厂运营商一致,发电交易单元参与市场类型与“电源型”虚拟电厂运营商一致。《甘肃省虚拟电厂接入运行技术规范》提到,调节性能要求:1.调节容量:初期不低于10MW,且不低于最大用电负荷的10%,参与现货交易的虚拟电厂,单一交易单元可调容量不低于1MW,后期视虚拟电厂发展情况滚动修正。2.响应时长:具备按照调节容量要求持续参与响应不小于1小时的能力,后期视虚拟电厂发展情况滚动修正。3.响应时间:响应时间不应超过15min。4.调节速率:每分钟调节速率不应低于最大调节能力的1%或5.调节精度:以每15分钟为一个周期计算偏差率,要求不超过±20%。详情如下: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开征求《甘肃省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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