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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海南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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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海南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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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能源〔2025)440号),文件提到,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海南省光伏发展规划以分布式为主,对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暂不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符合条件的全部自发自用项目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并在用户侧加装了可存储分布式光伏发电量的储能设施,通过光储协同,在保证不发生反向重过载、电压越限、短路电流超标、谐波越限情况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接入工作不受可开放容量限制。采用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项目,在可开放容量范围内开展接入工作。详情如下: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公司、有关电力企业: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当前全省分布式光伏发展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一、严格规范分布式光伏类型和内容(一)明确项目执行范围。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除国家明确的四类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光伏项目按集中式光伏项目管理。(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利用自然人合法住宅及庭院,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合法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建设。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利用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建筑物及附属场所应当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三)严格项目运行要求。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我省光伏发展规划以分布式为主,对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暂不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二、发挥重点场景分布式光伏示范应用(一)政府投资的公共机构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机构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应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在项目设计、施工时充分考虑分布式光伏有关内容,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全覆盖。(二)重点园区建设的项目。鼓励海南自贸港重点园区开展分布式光伏建设,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打造一批可推广、可复制、可借鉴的低碳产业园区示范场景。各市县主管部门会同园区管理机构可统筹一体化推进自贸港重点园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三、建立分布式光伏简便高效管理机制(一)规范开展项目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大纲)》等要求,2025年5月1日前制定并公开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不得擅自增加备案条件。(二)定期公布配电网可开放容量。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电网企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定期开展电网承载力及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监测评估,每季度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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