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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政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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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规范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第三条上证180指数、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及本所相关规定披露《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者《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以下统称《可持续发展报告》)。本所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中涉及本指引规范内容的,需与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保持一致。前款所称指数样本公司是指在整个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相关指数的公司。根据本指引应当披露和自愿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以下统称披露主体。第四条披露主体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按照本指引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披露时间应当不早于年度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报告主体和报告期间应当与年度报告保持一致。第五条披露主体应当结合自身所处行业和经营业务的特点等情况,在本指引设置的议题中识别每个议题是否预期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对公司商业模式、业务运营、发展战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融资方式及成本等产生重大影响(以下简称财务重要性),以及企业在相应议题的表现是否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下简称影响重要性),并说明对议题重要性进行分析的过程。披露主体经识别认为本指引设置的议题对于其既不具有财务重要性,也不具有影响重要性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解释说明。除本指引设置的议题外,披露主体还应当结合所处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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