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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税费政策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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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税费政策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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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围绕《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2023-2025年发展规划》中明确的重点任务,梳理归集形成《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税费政策40条》,精准支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壮大。一、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应用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3.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6.对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7.节能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8.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9.对符合规划布点的秸秆电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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