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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关于印发岑溪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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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岑溪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岑溪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内容摘取如下:鼓励采用“全部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推动就近就地消纳使用绿色电力。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同时应与电网企业签订新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积极推广“集中汇流+租赁储能”光伏项目建设模式。鼓励新建的企业(非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的10%以上配建储能系统,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租赁容量视同配建容量。电网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分类开发、分步实施、就近消纳”的原则会同市供电公司及有关部门以电网接入和消纳能力为前提制定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计划。纳入开发建设计划的光伏项目,落实资源、用地、电网接入等条件后方可申请并网。未按要求纳入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受理并网申请。光伏发电项目单位不得囤积倒卖电站开发权益等资源,项目在整个申报、建设、全容量并网前,不得违规转让。严禁将集中式光伏拆分为若干分布式光伏接入并网。项目业主在建设前应履行项目备案手续,并取得备案证明,项目业主需对提报的光伏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违反本项规定的项目单位,将列入岑溪市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市供电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承载力评估,确定评估等级(绿色、黄色、红色),每季度滚动更新发布,并向市发展改革局进行报备,引导光伏项目在具备接入容量的区域开发建设,严禁超容量接入。全文见下:关于印发岑溪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市直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能源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岑溪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促进我市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印发《岑溪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附件:岑溪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岑溪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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